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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邑又稱采邑、采地、封地。指古代國君封賜給卿大夫作為世祿的田邑,包括土地上的農民,稱為采邑。因古代中國之卿、大夫世代以采邑為食祿,故稱為食邑。受此賞賜的卿、大夫在食邑內享有統治權利,並課徵租稅。在秦漢以前,食邑500戶即享有500戶人家的管轄權和徵稅權。秦漢以後,便只享有500戶人家的徵稅權。食邑制盛行於周代,卿大夫在采邑內有統治權並對國君承擔義務。采邑為世襲,由嫡長子繼承,大小按爵位的等級而定。秦漢推行郡縣制,承受封爵者,雖仍有封邑,但在封邑內沒有統治權,以所徵的賦稅作為俸祿。封邑大小按戶數計算,食邑隨爵位黜升而損益,亦得世襲。擴充套件資料:食邑制中國盛行於周朝。至秦漢時食邑制度便開始穩定下來,但時至唐朝,隨著官員俸祿制度不斷變革,封爵制度雖然仍保留了下來,但與封爵制度相匹配的食邑制度卻開始走向虛銜化;食邑逐漸成為虛封的榮譽職銜,根據唐朝爵位規定,凡爵九等:1、親王,食邑萬戶,正一品;2、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戶,從一品;3、國公,食邑三千戶,從一品;4、開國郡公,食邑二千戶,正二品;5、開國縣公,食邑一千五百戶,從二品;6、開國縣侯,食邑千戶,從三品;7、開國縣伯,食邑七百戶,正四品上;8、開國縣子,食邑五百戶,正五品上;9、開國縣男,食邑三百戶,從五品上。唐代前期的食實封與租庸調製度掛鉤,封戶具體受封的戶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並未有嚴格的受封戶數規定,較為靈活隨性。清朝袁枚在《隨園隨筆·勳階封號食邑實封之分》提到:“其食邑與實封有別者,如餘襄公 食邑二千六百戶,實對二百戶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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