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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59410494338

    一、對於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無論《物權法》還是《人民防空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目前,各地基本上執行人防工程產權歸屬人防辦的政策,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能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租賃費用。  

    二、對於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一般規定,申請作為可售停車位的,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作為小區內公共停車場和規劃為大型公建專案配建地下停車場的,以出讓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讓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出售、出租和改變使用用途。  

    三、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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