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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43461163982

    我們那有這麼一個案例。

    有個小姑娘未婚先孕,瞞到八個月左右,瞞不住了,父母帶去醫院引產。

    醫生可能已經做過上萬臺引產手術了,輕車熟路,手術後續很多事情都是搭檔護士處理。

    護士被一個不孕不育的農村熟人拜託,問問醫院誰有不要的孩子,民間領養。等了好久也沒有碰上的,護士有點急了,正好碰上這個引產的。

    護士私心就留下了。在小姑娘一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送去給了熟人,孩子白白胖胖,收養家庭很開心。

    醫生和其他人可能也多多少少知道點,但是沒過問。

    醫護人員都是救人的,哪個願意天天殺人呢?八九個月的寶寶,是能活下來的生命啊。

    還有人開玩笑說醫生們每次做非疾病引產都要心裡唸叨“別怪我啊,怪你媽不要你,下次找個好人家投胎吧。”

    本來吧,引產小姑娘迴歸正常生活,收養的家庭喜得寶寶,中間護士分文未取,還給添置了很多寶寶用品,大家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

    然後跳出來一個傻逼專業醫鬧,聽說了這個事,叫上引產小姑娘全家,開始和醫院打官司。賠錢!叫價一百萬!後來法院調節,讓收養家庭歸還寶寶,收養家庭不願意,這可是全家掌上明珠。引產家庭也不願意,我們不要孩子!我們就要錢!當然這是醫鬧唆使的。

    然後引起一個法律上的爭論,肚子裡的叫胎兒,生出來的叫自然人,有人權,那麼引產出來沒死掉的叫什麼,權力有什麼,怎麼行使。

    好像因為這個事契機,後來加了一條規定就是胚胎髮育28周以上的,如果出世,不管怎麼出來的,只要活著,都有一部分人權,但是現在落實的好像參差不齊。

    但是它任然是法律的進步,人類文明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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