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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諮詢的霸王條款在法學上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合同的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定合同,不特定相對人在定合同時無法磋商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處於要約人的地位,相對人則由承諾或拒絕要約的意思表示決定是否受合同拘束。對格式條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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