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焊、氣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 距離不得少於l〇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
(2) 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 得少於5m。
(3)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裝置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 則嚴禁使用。
(4) 施工現場的電焊、氣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 不焊”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屬一級、二級、三級動火範圍的電焊、氣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 批手續,不準進行電焊氣割。
3) 焊工不瞭解電焊、氣割現場的周圍情況,不得進行電焊、氣割。
4) 焊工不瞭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電焊、氣割。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 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電焊、氣割。
6) 用可燃材料保溫層、冷卻層、隔聲、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飛 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電焊、氣割。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電焊、氣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 防護措施前,不準電焊、氣割。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接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電焊、氣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 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電焊、氣割。
。
(1) 電焊、氣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 距離不得少於l〇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
(2) 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 得少於5m。
(3)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裝置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 則嚴禁使用。
(4) 施工現場的電焊、氣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 不焊”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屬一級、二級、三級動火範圍的電焊、氣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 批手續,不準進行電焊氣割。
3) 焊工不瞭解電焊、氣割現場的周圍情況,不得進行電焊、氣割。
4) 焊工不瞭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電焊、氣割。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 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電焊、氣割。
6) 用可燃材料保溫層、冷卻層、隔聲、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飛 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電焊、氣割。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電焊、氣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 防護措施前,不準電焊、氣割。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接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電焊、氣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 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電焊、氣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