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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722400221

    隱名股東,是指處於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資訊等法律檔案中並不顯現其名字的實際投資人。與此相對應的是顯名股東。一、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實質性要件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明確的委託投資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投資關係,由隱名股東承擔投資風險。委託投資合同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隱名股東向有限責任公司實際進行了投資。即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有限責任公司中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並確認。二、顯名股東的法律地位雖然顯名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之中,對外具有股東身份,但這並不能否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置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參照適用物權法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轉讓價格也合理,同時已經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則該處分行為有效。三、隱名方式進行投資的注意事項。選擇顯名投資人時儘量選擇與自己關係密切、容易控制的人員,如近親屬。與顯名股東簽訂委託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高額違約賠償金。完善的委託協議是維護隱名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辦理股權質押擔保。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將顯名股東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質押給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中限定顯名股東的權利。保留支付投資款項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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