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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朝暮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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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旺小乖
騙領低保或幫助他人騙領低保數額較大的,均構成犯罪。法律上的懲戒措施卻嚴重缺失中國法律打擊“類騙領低保行為”存在的立法缺陷 由於中國實施的各項“類低保制度”時間不長,學者和實踐中對這些制度的研究大多侷限於如何堵塞騙領的漏洞即完善這一制度本身的操作層面,而很少從加強立法打擊力度、用刑罰措施進行治理的角度進行研究和探討,導致對於各種騙領行為沒有一整套完善有力的法律制度用以遏制和懲戒。 以騙領低保為例,遍覽中國有關低保制度中對“欺詐冒領”行為的處罰規定,最嚴厲的要算是1999年國務院釋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具體到上述幾個報道中反映的最後處理結果,一個是絕大多數取消低保資格,而另一個騙領近4萬元低保款物的也僅僅是“返還低保金3萬多元和糧油幫困金5000多元”,而深圳的騙取保障房資格事件因為發現較早,甚至只是主動退出或取消申請資格而已,似乎均未見受到任何懲戒措施的懲罰。 綜合分析中國法律對“類騙領低保行為”的懲罰措施和規定,其立法缺陷顯而易見。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處罰太輕,懲罰措施和手段單一,對嚴重的欺詐冒領行為沒有納入刑法的打擊視野,無法依刑法規定對各種“類騙領低保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的追究責任根本起不到應有的震懾和打擊效果。
你可以向你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舉報。 經查實後當然要退回低保金, 舉個例子:根據《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款: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追回冒領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