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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0686403821

      所謂公共權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過程中,由政府官員及其相關部門掌握並行使的,用以處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權力。從本源上講,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公共權力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公共權力的執行過程實際上就是把權力的執行機制應用到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進而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  公共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形式,它是為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滿足社會需求,處理公共事務而產生的。公共權力來源於群眾

      為了充分發揮公共權力的效用,滿足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又能限其於合理的範圍內,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認識公共權力。畢竟法律是人類經過長期的生活實踐後才最終選擇的行為模式和社會執行規則。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公共權力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從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角度認識公共權力注: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交流時所使用的權力概念多數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權力。

      產生溯源

      “文明時期開始以後,希臘人、羅馬人、希伯來人最初的法律,主要是把由於前輩經驗而體現在風俗習慣裡面的東西履行一道法律手續而已。”至此,社會規則獲得了它的普遍形式。為保證這種規則的適用,必然從社會中分化出一種特定力量以保障人們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維持這種力量的主體必須居於超然地位,同時又須有足以維護權利義務的社會權威。因為,“沒有一個人被准許審理他自己的案件,因為他的利益肯定會使他的判斷髮生偏差。”為保證法的適用,社會便分化出一種特殊的力量——公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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