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金豆子11588
-
2 # 使用者6998436758653
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法律表現主要有兩個方面:
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獨佔地享有其權利,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物件,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同時並存。法律程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專有性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又可稱為獨佔性、排他性、壟斷性。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包括以下含義: 1、智慧財產權具有排他性,在權利的有效期內,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許可,在規定的地域內,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項權利。 2、對於一項智力成果,國家所授予的某一型別智慧財產權應是唯一的,不能再對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型別的智慧財產權。 根據上述第一層含義可以將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即符合智慧財產權法寶條件的智力成果,與公有領域的智力成果加以區分。這就是說,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必須處於“專有領域”,具有“專有性”,如果進入“公有領域”,就不能再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上述第二層含義,也體現出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區別。有形財產權的所有者,如擁有一張桌子的物權人,其權利範圍僅限於對他的桌子的使用、處分權,對其他的同樣的桌子則無權使用、處分、更無權禁止他人制造、銷售同樣桌子。而對於取得這張桌子產品專利權的專利權人來講,不僅具有禁止他人制造、銷售同樣桌子的權利,而且可以阻止他人現就同樣的桌子取得專利權。可見,對於某一類有形物而言,有形財產權的“專有”才是真正的“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