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視同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生存或者在48小時之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辦理。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上班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視同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生存或者在48小時之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按因病辦理。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新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