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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還是不要去管理為佳。

    理論上講,居民用水用電,不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之內。

    《物業管理條例》也有明文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此外,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管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的責任。

    就是說,水電氣等公用事業部門應與居民形成直接的供應合同關係,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這個過程以及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等等,與物業公司無關。

    但是實踐中的各地區,主要是由於開發建設的原因,水電供應並非一戶一表直供,而是隻供至小區總水錶及總電錶終端。就是說總水錶以內至各分戶水錶的管網,總電錶至各分戶電錶(高層住宅一般以配電室為界)以內的電力管網,是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並代為收取各分戶的水費電費,再彙總交至供水公司及供電公司。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轉供水電。

    這種模式有極大的弊端:

    一、水質水壓難以保障,小區越老,跑冒滴漏的現象越嚴重;分戶用量與總水錶水量對不齊時,需由居民共同分攤水費,各地經常出現天價水費的亂象。

    二、配電室疏於維護,用電安全難以保障。個別物業公司借管理之便,擅自加價收取高額電費。

    三、業主受制於物業,往往被要求將物業費與水電費捆綁繳納,否則不予供水或供電。由此引發各類爭議與糾紛。

    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多由政府出面貼補供水供電企業,大力推行一戶一表改造工作。

    但上述現象短期內還將不同程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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