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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小鹿迪

    目前只能算惡意催收,如果沒有傷亡事故,債權人基本沒有什麼責任。不過你們已經鬧到這份上了,那你要是有錢也別還了,你一個光腳的還怕他一個穿鞋的?

  • 2 # 葉律師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欠債還錢,既是為人處世的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法律要求應當清償債務的義務,欠債不還,已經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理應承擔民事責任和受到道德的譴責。

    欠債這個是客觀事實,因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出借人在借款人家門口塗寫“欠債還錢”,目的是在敦促借款人儘快還款,而沒有捏造事實對其人格進行誹謗、侮辱,因此,不宜認定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

    至於寫欠債不還也不至於侵犯個人隱私,但是如果涉及個人的身份資訊及家庭情況,這個則有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

    但畢竟這是個人看法,也不排除有的法院認定侵犯人格權。所以不管怎麼說,建議債權人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

  • 3 # 君臨天下102102459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個說法己經時過景遷!這是在封建社會或解放前地主資本家的狗腿子向窮苦百姓索要債務時經常說的一句話!現在成了那些放高利貸、套路貸的人或黑催收人員的”理直氣壯“的理由!如果借錢人不能還錢,就會動用一切低階、流氓、下流、卑鄙、無恥、無賴的手段去催收,而在大門上刷字只是催收人的手段之一!顯然這種手段汙辱了借錢人的姓名權、名譽權、住址隱私被洩露,騷擾了人的心理,給借錢人帶來不安全或威脅。新《刑法》和《民法》都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個人姓名權,隱私權、資訊權、健康權、名譽權作出相應規定。如果放貸催收人這樣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受害人可拍照、錄影保護證據後,根據情節經重,可以適時把加害人告上法庭,讓其承擔民事責任和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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