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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48306619443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未使用過的通用名稱是無法作為商標註冊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的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例如“JEEP”(吉普車的意思)在“汽車”商品上的註冊。就商標中的通用名稱部分,如題主所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也如下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所以,已註冊的通用名稱商標的持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的在商標中使用這些通用名稱的。但是,如果考慮具體案件的時間,需要看他人對該通用名稱的使用是否正當,並不是所有通用名稱商標都可以隨意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的。這個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就“古方”紅糖的問題,建議題主提供下你使用該商標的樣本,再做分析。BY 智慧財產權石磊

  • 2 # 使用者7698895345900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是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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