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參保職工因工傷殘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 參保職工在工作地點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企業應在三日之內向當地社保機構報告,並領取填報《職工工傷(亡)認定申請表》,報送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設在當地勞動局)認定。
2、 企業接到"勞動鑑定結論通知書"與"醫療終結通知書"後,應填報《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批表》,並附醫院治療"醫囑單"和本人病歷及醫療費用單據(原件)或相關資料送社保公司辦理理賠。
3、 每月20日-30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企業參保職工因工傷殘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 參保職工在工作地點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企業應在三日之內向當地社保機構報告,並領取填報《職工工傷(亡)認定申請表》,報送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設在當地勞動局)認定。
2、 企業接到"勞動鑑定結論通知書"與"醫療終結通知書"後,應填報《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批表》,並附醫院治療"醫囑單"和本人病歷及醫療費用單據(原件)或相關資料送社保公司辦理理賠。
3、 每月20日-30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