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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賓gg

    不管是法院也好還是仲裁也好,當事人出示的證據是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質證主要是針對證據的三性,所謂三性:1.證據的真實性,2.證據的合法性,3.證據的關鍵性。質證時,對方肯定會要求出示原件核對真實性,如果證據僅有影印件,對方完全可以提出真實性的抗辯,該影印件極有可能不能獲得法官或者仲裁員的採納。

    這份影印件是否一點用處都沒有?我想還是能起到間接的證明作用。1.如果欠條寫明的是老闆拖欠工資的話,那麼老闆對拖欠工資是否支付承擔舉證責任。2.影印件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可以獲得採納。比如欠條寫明的是民事借款或者欠款,老闆在監察的調查筆錄中承認過該欠條的真實性,應當將筆錄和欠條影印件一起作為證據使用,兩份證據之間形成證據鏈,仍然會被採納,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否則,單憑一份影印件就有不被採納的風險。

  • 2 # 法者說

    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人來說,你這個問題是一個誤導人的問題,一般人是沒法做出回答的。

    首先需要釐清幾個基本概念。一是勞動監察大隊只能管轄勞動爭議,所以你說的欠條應該是企業出具的欠你勞動報酬的欠條。注意,這與一般意義上的欠條完全不同。你這種欠條是作為勞動爭議糾紛的一部分來處理,而不是作為欠款糾紛來處理。

    第二,假定你說的是勞動爭議中企業出具的欠工資的欠條,只有影印件也是沒有效的。勞動爭議首先有一點需要證明的就是你與用人方存在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所以你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工證明,比如考勤記錄,以前的工資發放記錄等等。其次,影印件只能在原件存在的情況下才有證明效力。在只有影印件不存在的情況下,只能起到間接證明的作用,即在其他證據可以證實的情況下用來加上和鞏固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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