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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鮮氧100

    1.入戶盜竊,是盜竊罪的一種獨立形態,沒有數額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264條的盜竊罪l規定為五種情形:一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是入戶盜竊;三是多次盜竊;四是扒竊;五是攜帶凶器盜竊。其中第一種是普通的盜竊形式,有數額限制(2000元-3000元,各地標準不一);入戶盜竊等其他四種是特殊的盜竊形態,沒有數額限制。

    2.入戶盜竊是行為犯,只要入戶行為完成,就成立既遂;入戶行為沒有完成,則是未遂。入戶盜竊屬於行為犯的理由有兩個:一是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入戶行為一經完成,就已經侵犯了居住安全權,所以本質上屬於行為犯。二是入戶盜竊沒有數額的限制,只要入戶的目的是為了盜竊就構成盜竊罪。因此,入戶盜竊是行為犯,只要入戶的行為完成,就成立既遂。比如,入戶盜竊中,客觀上沒有盜竊到財物(該戶人家沒有值錢的財物),或者主觀上不想盜竊不值錢的財物(該戶人家有財物,但不值錢,盜竊之人不想偷),或者已經盜竊到財物,因房屋主人剛好回家見到小偷,並抓住了小偷,奪回了財物。這三種情況下,雖然小偷最終沒有偷到財物,但其入戶盜竊的行為已經完成,仍然屬於盜竊既遂,實際未竊取財物的行為不是盜竊是否既遂要考慮的情節,而是量刑時應考慮的情節。

    3.入戶行為未完成,則成立盜竊未遂。比如,某人以盜竊的目的,想透過撬鎖或撬窗戶進去偷東西,但在撬鎖或撬窗戶時,被人發現並抓住了。此種情況下,入戶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完成,就屬於入戶盜竊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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