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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生活的騎士

    房屋拆遷領域的陰陽合同一般有三種類型吧。

    第1種

    是拆遷方讓被拆遷人簽下空白協議,隨後自行在空白處填寫一個,並不會實際支付給被拆遷人的金額數作為上報金額。而實際支付給被拆遷人的數額,會明顯低於協議中寫的數額。這個時候拆遷方理所當然的收下這麼一個數額差價。後期如果被拆遷人維權的話,通常因為不能拿到合同原件,維權會很困難。

    第2種

    為了用於上報審批,在拆遷協議中填一個數字,私下裡雙方再簽訂一份不可告人的補充協議,或者承諾書,並在補充協議中,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額外補償。這種情況作為普遍多見,也最具有迷惑和誘惑力。

    上面那種情況,往往會佔小便宜吃大虧,因為被拆遷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就忽視了補償安置本身是不是合理?而且陰陽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拆遷方出爾反爾,那被拆遷人維權會很困難。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作出高標準是超過合理標準的補償的承諾,但是事後卻拒絕按照拆遷補償協議履行補償義務。因為這種情況下補償條件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協議也是無效的,拆遷人如果維權那很難!

    第3種

    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與實際進行拆遷專案開發的主體不一致的陰陽合同。也就是說實際進行拆遷專案的公司是a, 但是與你籤這個拆遷補償協議的公司是b。這種情況很容易出現拆遷補償義務不能得到實際履行,回遷房無法按照約定建成及交付的情況。

    陰陽合同,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徵收和拆遷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您還是需要謹慎又謹慎,最好是能夠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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