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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mhra1665

    對於業主:將損失期限利益,承擔部分物業費的違約金。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規定:“驗收交接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辦理交接手續的,雙方同意按照如下約定處理。視為買受人已認可該房屋驗收合格,並承諾辦理入住手續,簽署物業協議,按期支付物業費。未按期支付物業費者,從應付之日起至實際繳費日起,按同期華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就是說如果是業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就會預設業主同意收房,並開始收取物業費,就是還沒辦理入住手續入住這一段時間還是要支付物業費的。對於開發商:承擔在房屋未交付前這一段時間的損毀、滅失的風險。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142條做了如下規定: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擴充套件資料:交房條件: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法定條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2、約定條件-達到預售合同約定的其它交付條件。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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