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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保證不外洩在職期間所瞭解的公司相關商業,技術等秘密,如有違反,可追究本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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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毛毛的緊箍咒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和終止後,限制勞動者一定時期的折業權,用人單位對因此約定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不是所有勞動者。

  • 2 # 職場路人

    職場有一個潛規則,它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那麼關於員工離職以後的競業協議和保密協議的簽署也是一樣,它的主動權不在員工願不願意接受,而在於公司需不需要你籤!

    關於保密協議的簽署,有以下幾個特點:

    保密協議需要經濟補償來“啟用”

    這也就是我所說的公司掌握主動權的原因。一份保密協議要生效,必須要有明確的限制範圍和相應的經濟補償。要堵住員工的嘴,就要掏出你兜裡的錢。

    保密協議未必能有效保密

    這也是企業面臨最尷尬的一個問題,因為誠信和職業操守問題,一些人即便是公司花了錢也做不到保密(這樣面臨很高的違約風險),直接導致企業簽署保密協議的時候很猶豫!

    企業不願意掏錢還想讓你“保密”——直接拒絕

    一定記得付出是需要代價的,離職簽訂保密協議也一樣,公司確實具有經濟補償讓你必須籤的理由!但是,這也是錢到位的基礎上才能籤,一旦錢都不給還想讓我們保密,直接不用甩他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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