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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96609996852

    原因在於溯及力是指時間上的溯及力,而附期限的功能正是在於控制法律行為發生或失去效力的時間,如果承認期限屆至的效力可以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之時,那麼期限就失去意義。比方說,甲與乙達成協議,甲將房屋轉讓給乙,但是甲新買的房屋3個月後才能入住,因此雙方約定該協議3個月後生效。這時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生效,要等3個月的期限屆至才生效。期限是確定事件,是必然會屆至的,甲為什麼要附期限,只是因為其要控制合同的生效時間,好讓他既可以以合適的價格出售房屋,而又可以在新房交付前保留舊房的所有權,否則他當下就有義務向乙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如果承認合同因期限屆至而生效後,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時,甲就達不到他所意欲的目的,因為期限是必然屆至的,合同到時候也必然生效,那麼合同就應該在成立之日起生效,期限就失去意義了。附條件就不同,其功能在於確定法律行為發生或失去效力的某些前提條件,以達到當事人的某些特定的交易目的,而且條件是具有不確定性的,發生不發生還不一定。那麼如果條件成就了,即使效力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之時,條件也不會失去意義。比方說,甲希望他的租客是清華大學畢業生,就與清華大學學生乙約定:如果乙成功畢業,就將一套別墅低價租給乙,並約定條件成就後,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時。如果乙真的成功畢業,合同生效,那麼甲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合同什麼時候生效也無所謂。如果乙沒能畢業,合同不生效,那麼溯及力條款也不生效,甲也可以再找別的清華大學學生。可見,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性質和功能不同,是導致其能否約定溯及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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