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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upui2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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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居住證忘記提前去辦理續期導致過期了,如果過期不超過60日內的可以續期,超過60日的只能是重新辦理了。
《居住證》的有效期一般為1年,需要每年簽註(續期)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的前30日內,到各地受理點(主要是派出所、社群警務室、或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簽註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1、不能恢復使用;如果當事人居住證登出的原因消除的(符合居住證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新申請辦理。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2、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說明:1、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為辦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2、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機關委託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
3、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