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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43588434864

    在執業的過程中,發現很多當事人的家屬不瞭解以下常識,以致走了彎路甚至上當受騙:

    1、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是見不到人的,但是可以透過看守所轉交衣物和零用錢。

    2、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偵查機關沒有義務告知家屬當事人涉嫌的案情。

    3、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不是拘留多少天就會釋放,符合逮捕條件的,在37天內會轉為逮捕。

    4、 家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只是有權申請而已,是否批准由偵查機關決定。

    5、 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委託律師。該處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 近親屬委託律師的,應該提供身份證和證明與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證明(戶口簿、結婚證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7、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與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這一期間,被稱之為解決刑事案件的黃金時間,也就是平時常說的請律師的最好時機。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向審查逮捕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8、 聘請律師之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律師:一、專業領域是否對口;二、執業經驗是否豐富;三、執業行為是否規範。

    9、 家屬沒有必要花精力去打聽案情,律師可以透過正當渠道向偵查機關了解到。

    10、提高警惕,防止騙子借撈人、走關係、打探案情騙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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