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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酌三兩句

    這種情況網上有相關案例可作參考,但是嚴謹地說,還要看醫院出具的證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病可療養,有的病必須靜臥休息,不可一概而論,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醫院證據系違背客觀事實做出的情況下,涉及醫療專業知識,司法機關還是尊重醫療意見的。每件個案情況都可能有差別,簡單的介紹可能會遺漏重要細節,意見僅供參考,望遇事尊重事實,理性面對。

  • 2 # 洋洋叨叨

    不能簡單的說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入調查並考慮:

    1、員工休病假提供的病歷、病假單以及發票等是否是真的,如果懷疑是假的,那麼建議HR或者單位聘請的專業律師到員工就醫醫院核實檔案是否真實,出具病假條的醫生是否有開病假單的資格,病假單、病歷與醫院就診記錄等是否一致,因為如果公司懷疑員工騙病假,首先就是要證明員工提供的病假依據是假的。

    2、員工疾病是否影響旅行,或者換句話說員工旅行是否僅僅是幫助恢復健康的療養手段,因為也不是所有病都是應該在床上躺著才叫養病的,畢竟以前老幹部不都有療養一說,大哥不恰當的比方人家嚴重鼻炎,就不能換個空氣清新的地方。

    3、調查下員工的機票、酒店預訂記錄什麼的,出國看下籤證辦理時間,因為一般情況下,特別是長途旅行,如果那種提前半年就辦好籤證買好機票訂好酒店,而且之前都好好的,剛剛好就在旅行前一天病了,而且還是不影響旅行能做長途飛機的病,那還是蠻難的,如果真出現這種情況,並且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是有理由客觀判斷員工存在欺詐的。

    4、公司規章制度中最好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如果存在騙病假等員工違紀情況的條款,此類條款越細化越好,讓解除勞動合同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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