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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04老太太

    是否能要回她帶走的錢和金子,涉及夫妻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的問題。

    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這些錢和金子不屬於她的個人財產,而在婚姻存續期間,你們共同創造的收入(十七條所列)或購買的物品,那麼屬於共有財產,可以透過協商分配她拿走的錢和金子(協議離婚),也可以在訴訟中透過舉證證明該錢和金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訴訟離婚),對錢和金子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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