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如果進入一個用人單位,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的農民工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不為這些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單位就得為發生工亡事故、或者患職業病,而被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買單。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用人單位,是指國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14】18號)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因此,參加工傷保險,是農民工的一項基本權利。
其次,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勞動關係,或沒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勞動關係這個前提,而直接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種情況目前只規定了兩類:一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上述主體,而上述主體聘用的農民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用工單位承擔傷亡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二是被掛靠的單位。在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農民工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承擔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外出打工的農民工,與僱主只存在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這樣的農民工發生傷、亡,是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的,只能按人身傷害賠償去主張合法權利。
綜上,只有在農民工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生工亡事故,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如果進入一個用人單位,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的農民工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不為這些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單位就得為發生工亡事故、或者患職業病,而被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買單。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用人單位,是指國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14】18號)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因此,參加工傷保險,是農民工的一項基本權利。
其次,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勞動關係,或沒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勞動關係這個前提,而直接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種情況目前只規定了兩類:一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上述主體,而上述主體聘用的農民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用工單位承擔傷亡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二是被掛靠的單位。在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農民工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承擔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外出打工的農民工,與僱主只存在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這樣的農民工發生傷、亡,是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的,只能按人身傷害賠償去主張合法權利。
綜上,只有在農民工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發生工亡事故,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