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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海林

    這個問題很不具體,我的理解,提問者可能想問的是,戰爭中士兵的行為是否有可能引發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後果。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那麼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戰爭中,士兵的行為受到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約束,也受到本國法律的約束,其違法行為是要承擔後果的。

    從1864年到1949年,國際社會在日內瓦先後簽訂了四個公約,旨在保護平民和戰爭的受害者,確定了對敵對雙方的傷員、戰俘和平民進行人道主義保護,禁止侵犯的國際準則。違背《日內瓦公約》及其多個附加議定書的行為,是有可能成為戰爭罪犯並承擔刑事後果的。二戰結束後,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的司法實踐都確定了不能以服從命令為由為戰爭罪、反人類罪脫罪的原則,也有相當數量的軸心國下級軍官和士兵因為直接從事殺害平民和戰俘、虐待戰俘、強姦婦女等罪行被審判和定罪。其中有些戰爭罪犯,也試圖用執行命令為自己辯護,但並不總是能夠被法庭所接受。

    不僅是在二戰後,早在一戰結束後,德國就在協約國的要求下組織法庭審判在戰爭中犯下罪行的德國軍官。二戰末期,美國也曾在軍事法庭審判屠殺德國戰俘的美軍基層軍官和士兵。當然,審判本國軍人的戰爭罪行的案例是少而又少的。

    換句話說,打不贏敵人,就不能指望敵人會為其屠殺平民虐待戰俘的行為付出代價。

  • 2 # 夜海泊浪

    戰爭中士兵行為一分為二:如果是戰場上刺刀對刺刀,是被允許的,不是犯罪,但是對手無寸鐵的人施暴是犯罪。不過士兵經歷高度緊張後,精神會出現一定異樣,也會很享受對他人生命得控制權,所以一直會有醜聞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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