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8年春節為例,今年的初二、初三均屬於法定假日,按相關規定應支付300%的工資。
但以何為基數支付300%是個問題。
舉個例子說吧:假設小張的月固定薪資為2175元。那麼,計算加班工資時,首先將月薪折算日工資。
每年按365天,去除52周的周未=52*2=104天,則每月的應出勤天數為21.75天((365-104)/12=21.75)),即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
那麼,初二、初三這兩天每天的工資基數為:2175元÷21.75天(每月計薪天數)=100元。
此時,可能有兩種答案:
第一種,正常工作八小時,按300%支付,即初二、初三的工作時間,按300%支付,即300元。因為工作了24小時,所以,其餘的16小時,首先按照法定假日加點計算300%,又由於是法定假日,所以要在300%的基礎上再計300%,即這16小時要計100÷8×16×300%×300%=1800元。
所以初二、初三這兩天的加班費為(300元+1800元)×2=4200元。
第二種,初二初三的每個小時,均需要300%支付。即100÷8×24×300%×2=1800元。
那麼,這兩種計算到底哪個是正確的呢?
答案是第二種,即每小時均需支付300%。
如果勞動都在法定假日沒有享受到相關待遇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後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沒考慮相關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36小時的因素)
以2018年春節為例,今年的初二、初三均屬於法定假日,按相關規定應支付300%的工資。
但以何為基數支付300%是個問題。
舉個例子說吧:假設小張的月固定薪資為2175元。那麼,計算加班工資時,首先將月薪折算日工資。
每年按365天,去除52周的周未=52*2=104天,則每月的應出勤天數為21.75天((365-104)/12=21.75)),即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
那麼,初二、初三這兩天每天的工資基數為:2175元÷21.75天(每月計薪天數)=100元。
此時,可能有兩種答案:
第一種,正常工作八小時,按300%支付,即初二、初三的工作時間,按300%支付,即300元。因為工作了24小時,所以,其餘的16小時,首先按照法定假日加點計算300%,又由於是法定假日,所以要在300%的基礎上再計300%,即這16小時要計100÷8×16×300%×300%=1800元。
所以初二、初三這兩天的加班費為(300元+1800元)×2=4200元。
第二種,初二初三的每個小時,均需要300%支付。即100÷8×24×300%×2=1800元。
那麼,這兩種計算到底哪個是正確的呢?
答案是第二種,即每小時均需支付300%。
如果勞動都在法定假日沒有享受到相關待遇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後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沒考慮相關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36小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