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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小斯

    就寄養的寵物犬中暑死亡,婚姻小廝特地舉例說明

    案例

    2017年6月1日,王某與寵物店簽訂了寵物寄養協議,將價值10000元的寵物犬交給寵物店保管。雙方在寄養協議中表明,寄養的時間是兩個月,寄養的費用為每個月1500元,在此期間如果發生丟失,中毒,意外死亡,寵物店應該全額賠償。

    王某特地附上養犬小貼士,告知寵物店人員,這種寵物犬怕熱,應當在空調二十一度的室內活動,不能在室外劇烈運動,並且每次運動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分鐘。否則寵物犬會產生中暑的反應,可能會死亡。

    但是,意外事件發生了。2017年6月15日,寵物店讓寵物犬在室外玩了一個下午,室外溫度三十幾度,抽搐並嘔吐,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來了,寵物店要不要賠償呢

    由於寵物店疏於注意,導致寵物犬中暑死亡,屬於寵物店管理不善,加上寄養人已經明確告知養犬的注意事項,所以,寵物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寵物犬價值10000元,寵物店應該全額賠償。保管費在扣除必要的飼養費之後,也應該返還。

    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間,因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寵物店是無償保管,那麼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說,本案中,是無償保管,但是保管人知道養犬小貼士的內容,還讓寵物犬在室外高溫活動導致中暑,顯然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那麼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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