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保險金並非失業就能領取,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保險金並非失業就能領取,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