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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89387988390

    遺囑必須寫明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遺囑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1)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專案或數額。

      (3)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麼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麼條件等。

      (4)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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