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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6626051530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以上法定情形發生時,勞動者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這個單方解除行為不違法。但是,每一種情形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如何理解,這就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了,有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還爭論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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