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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4710060992

    對於改變用途的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無論是用於內部還是外部,都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而對於改變用途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若是用於外部的,即用於投資、分配或無償贈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若是用於內部的,即用於免稅專案、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簡單說,在不是銷售的情況下,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不管用於內部還是外部都是視同銷售。外購的用於內部是進項稅額轉出,用於外部就是視同銷售。

  • 2 # 使用者5916393697425

    “他人”一般是指營利組織或者法人等,不包括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送給營利組織或者法人可以視為銷售。外購貨物送給自然人的話其實就相當於送給自己的員工屬於將貨物轉向消費應該將增值稅轉出,到期繳納相應稅率的增值稅。

    主要要理解這個“他人”是指哪些人。 “他人”和“用作集體福利”前者是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流通交易(B2B),後者是交貨物用於消費(B2C)。根據這個去理解就好明白了。

    此外,企業自產的貨物用於員工集體福利,本質上相當於讓員工消費掉了貨物,之所以視同銷售,是為了防止企業避稅。

    企業外購的貨物用於員工集體福利,是屬於一種消費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企業將外購的貨物賣給員工,然後用員工的工資抵償,本質上是一種銷售,所以就不能說是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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