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就《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意見,為期1個月。意見稿擬要求,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使用者協議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資訊。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應當具體、清楚、明確,基於自願。網路運營者使用兒童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和範圍。
意見稿擬要求,網路運營者對其工作人員應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資訊訪問許可權,控制兒童個人資訊知悉範圍。工作人員訪問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經過個人資訊保護專員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複製、下載兒童個人資訊。網路運營者不得披露兒童個人資訊。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儲存、使用的兒童個人資訊的,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刪除。
意見稿還提出,網路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洩露、毀損、丟失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將事件相關情況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釋出相關警示資訊。
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網信辦就《兒童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意見,為期1個月。意見稿擬要求,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使用者協議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資訊。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應當具體、清楚、明確,基於自願。網路運營者使用兒童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和範圍。
意見稿擬要求,網路運營者對其工作人員應以最小授權為原則,嚴格設定資訊訪問許可權,控制兒童個人資訊知悉範圍。工作人員訪問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經過個人資訊保護專員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採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複製、下載兒童個人資訊。網路運營者不得披露兒童個人資訊。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儲存、使用的兒童個人資訊的,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刪除。
意見稿還提出,網路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資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洩露、毀損、丟失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將事件相關情況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釋出相關警示資訊。
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