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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許小先

    感謝邀請回答,我認為這是監管問題,就像以前的電氣證、一建二建等證件掛靠一樣,以前企業做某些專案需要有這些證件,自己公司沒人有,就借有的來用,然後每年付一筆費用,造成很多人考這個證,但專案一但出了對應的問題,也不好去確認追究,真出事了,可能時間久了,掛靠結束了,但現在出了新政策,所有掛靠的專案終身責任制,就是說用這個證件掛靠的專案,在未來專案設計壽命內出現的所有問題都要追責,而且專案現場需要製作名牌,明確責任人和單位,這下這個市場就規範了,沒人亂搞了,我相信明星代言也是一樣的,隨著國家的監管健全,明星想代言卻出問題不付責任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了......

  • 2 # 虎皮青貓

    明星代言剛出現的時候,廣告法在這方面不太完善,很多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實踐中難以操作。明星的公司只要有錢就敢接,出問題再說。比如侯耀華大師……

    但即使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明星本人也會遭遇其他方面的損失。成龍代言的某品牌洗髮水爆出質量問題的時候,他就站出來道歉了,以此挽回聲譽。

    多說兩句。一種理想的狀態是要求明星親自用過產品,並且在廣告裡說的每一句話都符合自身體驗。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一些國家就對明星代言的廣告作出類似規定,並將其稱為“證人廣告”。

    這些規定既是對明星的限制,也是保護。比如說某明星在廣告裡說XX手機好漂亮,那麼這手機就算出現電池著火事故,明星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ta沒有作出安全方面的承諾。

    話說回來,現在幾乎沒有幾個明星會用自己代言的產品吧。以他們的消費水平,什麼Olay、Gucci、BMW之類的高階消費品還好;要是代言個特步,都沒法穿著見朋友。比如周杰倫代言過的某某電動車,打死我都不信他會開上街。

  • 3 # 繁谷客

    首先事故頻出的頻是多大機率,我目前孤陋寡聞的不知道有何明星代言出了事故。

    其次,搞清楚何為連帶責任,兩個以上的主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的,責任又不可分時,要承擔連帶責任。侵權必須有主觀故意侵犯、客觀侵權行為以及客觀造成了損害後果,才會有責任一說,明星代言,只是為產品或服務做宣傳,你讓他親身經歷過再宣傳那是不可能的,賦予了他們過大的責任,法律並無此規定,且明星們大多數也不存在知假知壞而代言的主觀故意,主客觀都不具備全,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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