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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馬總

      中國《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質權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對抵押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予以規定。中國《物權法》對物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該條文明確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也包括其他物權。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質權和留置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同屬於擔保物權,因此,抵押權應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物權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但抵押權與質權、留置權的主要區別是動產不轉移佔有,還包括不動產抵押。因此,在認定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時,應嚴格把握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或抵押人雖對抵押動產無處分權但佔有該動產;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因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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