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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26257115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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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標準。
事實勞動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法律上是認可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合同,但是卻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個勞動關係可以透過社保,公積金還有保險等方面確認,建議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仍不簽訂則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併給予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與勞動者工作年限有關。
另一方便,用人單位需要自用工之日第一天起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最遲不能超過1個月。如果超過1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對於你的情況,就是一直在工作但是沒跟你籤合同,所以公司本身存在著責任,可以索賠。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