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生幾個孩子,在中國計劃生育條件下,有不同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生育政策: 一是民族八省區的計劃生育政策。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非城鎮戶籍,經批准可生育第三胎。對達翰爾、鄂倫春、鄂溫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上述四個民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只可生育兩個子女,不準生第三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符合特定條件的可再生生育一個子女。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經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4週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生育兩個子女;一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生育三個子女。西藏自治區規定: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農牧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只提倡優生優育、晚婚晚育,對自願實行計劃生育,給予技術服務。雲南、貴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規定是:少數民族可生育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經批准可再生一個子女。對總人口很少的少數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標。 二是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重慶、甘肅等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地方都有少數民族聚居區,建有自治州或自治縣,一般都規定少數民族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 三是除前兩類以外的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這類地方基本屬於少數民族雜散居少數民族地區,在制定計劃生育政策中均考慮了少數民族的特殊情況。北京、天津、上海都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少數民族夫妻可生兩個子女;其他省規定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均可生兩個子女 二、不屬於以上情況的生育政策: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2個孩子。 2、夫妻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的,只能生1個孩子。
能生幾個孩子,在中國計劃生育條件下,有不同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生育政策: 一是民族八省區的計劃生育政策。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非城鎮戶籍,經批准可生育第三胎。對達翰爾、鄂倫春、鄂溫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上述四個民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只可生育兩個子女,不準生第三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符合特定條件的可再生生育一個子女。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經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4週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生育兩個子女;一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生育三個子女。西藏自治區規定: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農牧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只提倡優生優育、晚婚晚育,對自願實行計劃生育,給予技術服務。雲南、貴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規定是:少數民族可生育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經批准可再生一個子女。對總人口很少的少數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標。 二是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重慶、甘肅等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地方都有少數民族聚居區,建有自治州或自治縣,一般都規定少數民族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 三是除前兩類以外的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這類地方基本屬於少數民族雜散居少數民族地區,在制定計劃生育政策中均考慮了少數民族的特殊情況。北京、天津、上海都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少數民族夫妻可生兩個子女;其他省規定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均可生兩個子女 二、不屬於以上情況的生育政策: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或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2個孩子。 2、夫妻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的,只能生1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