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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20153659432

    球員做出以下11種之中任意被裁判判定為失誤、魯莽或暴力的行為,將會判給對方一個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2.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3.跳向對方隊員。

    4.語言攻擊對方球員。

    5.攻擊或企圖攻擊對方球員。

    6.推搡對方球員。

    7.阻擋對方球員。

    8.拉扯對方球員。

    9.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10.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

    11.當定位球被髮出後,在觸碰到另一名球員之前,發球者故意控制皮球。

    間接任意球的犯規共有九種情況,其中前五種是針對守門員的,後四種是針對隊員 。

    1.守門員用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應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2.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只能是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否則犯規。

    3.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但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

    4.守門員不能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5.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5~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

    球。

    6.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

    7.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範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對方隊員行動的犯規。

    8.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

    9.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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