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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昌中51222519690406

    呼籲此案嚴厲打擊她完全有殺人動機在自己家裡帶兩把刀出來衝殺難道沒有故意殺人預謀她又是經過在部隊訓練過的心態手法一定有殺人的優勢望雲南三級檢查院檢查官高重示不要為幾個網路噴子把你們的訴訟程式搞壞了此案不打擊今後此種案件時有發生

  • 2 # 鋼鏰的鏰

    我認為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的分界線還是蠻清楚的,雖然法律規定的比較苛刻,法律規定內容也比較多,那我就據兩個現實中發生的例子給你看。

    我們先來看正當防衛的案件吧,就是崑山的那個於海明的案例比較有代表性,當天事發在晚上,於海明和阿龍一起行駛到了檢查路口,這個時候阿龍開的車就要往非機動車的那邊去行駛,於海明當時反應的也比較遲鈍一些並且是自己有理的情況下就沒有讓,所以阿龍就下車先動手毆打了於海明,正當阿龍覺得不解氣的時候從車裡面拿出了砍刀準備去看於海明,碰巧的是這時候由於阿龍喝酒了導致刀掉了,然後於海明立馬撿起了刀追著阿龍去砍,在追逐的過程中阿龍被砍死。這個案子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就是突發性沒有其他的選擇,只能那這刀去反擊,因為如果不反擊的話會被他們殺害了。這個就是正當防衛。

    我們在來看看故意傷害的案子,比較典型的就屬於山東的於歡案,當天由於於歡的母親欠了高利貸而被死者去囚禁,欠債還錢本該就是天經地義的,但是由於是高利貸而且於歡的母親需要時間來籌錢,所以就被囚禁,囚禁的那天死者和一些討債的人員對於歡及母親進行打罵和侮辱,當他去侮辱於歡的母親的時候,於歡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朝被害者紮了過去,這是他的同伴也圍了上來,於歡又刺傷了3人,死者是被送到醫院的時候和醫生爭吵了起來從而錯過了時間導致了死亡。這個裡面的案子裡面的討債者並沒有去威脅到於歡及母親的生命安全,所以這個算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其實就是一念之間,當他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沒有威脅的時候,我們是可以不能去自衛的,還有的就是唐雪的那個案子就和於歡的案子類似,所以唐雪也是防衛過當的人。

  • 3 # 恆華防護科技

    這個題目出得不對!

    首先,正當防衛就是正當防衛,何來變成一說?既然是正當防衛,還有無限防衛權,沒有變成故意傷害一說!

    故意傷害,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給對方造成傷害而放任自己實施這種行為,結果造成傷害的,叫故意傷害。

    在防衛過程中,對方的傷害行為已經中止(可能是主觀,也可能是客觀的原因),已經對你的生命不構成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如果繼續使人防衛權造成對方受傷或者死亡,這叫防衛過當造成的故意傷害,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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