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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侯王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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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的權屬規定的比較含糊,實際執行中爭議較大。根據法院有關判例可以這樣理解:
一,地面車位,由於不具備建築物特徵,只是簡單的利用小區共有土地而修成,所以應該屬於業主共有。
二,地下車庫車位,若是人防工程的,只能由開發商出租,不能買賣。也沒有產權證。
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若已攤入樓房售價之中,則也屬於業主共有。但確權難度較大,必須要透過聘用專業律師進行訴訟途徑才能實現,空喊無用。
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若未攤入房子售價之中的,開發商有權出租、出售或饋贈。
三,業主共有車位的管理權屬於業主,但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之前,為了維護停車秩序,是由前期物業公司代行管理權的。
所以,儘快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是業主們的頭等大事,否則小區業主的主權始終缺失。前期物業公司一直掌控小區管理權,許多矛盾就無法解決。空喊亂罵屁用不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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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殺豬者一
。。。車位是不是開發商的所有權,簡單粗暴無腦一下子就能分辨。。。
。。開發商能賣的車位,並且這個車位能下產證的就是開發商的所有權,反之就不是。。。
據與一些社群工作人員勾通,目前小區停車位有三種:一種是開發商按政府批准的規劃停車位,可出租出售贈與;第二種是社群、物業公司根據大多數業主意見,在不影響業主出行的情況下在路邊道旁、廣場開設的臨時仃車位,可收費可不收費,若收費,物業公司或管理者去掉管理成夲,剩餘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第三種是社群或物業公司根據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利用綠化帶改造的綠化帶停車位,這種車位一般採用集資辦法,有社群投資的,也有物業公司投資的,還有業主投資的,一般利用已建成的車位出租收益給投資方,是業主的話用出租車位費抵投資款,抵完為止。投資款收回完後停車位全部收回,由全體業主再製訂新的車位管理辦法。不知正確與否,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