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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33965487204

    廣義的法是指所有與規制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既包擴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實定法,又包括自然法意義上的理想之法、應然之法,甚至,團體組織中的規則也可以被稱為法。

    狹義的法,是與法律相對照的,專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念,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即由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和,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等等。

    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在中國法學辭書中或一些法學著述中,通常又把廣義的“法律”稱之為“法”,而將狹義的“法律”仍稱為“法律”。

    拓展資料: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本質的主要觀點可以提煉為兩點:

    一是,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二是,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以從很多角度概括法律的特徵,所以,法律的一般特徵具有多樣性。相對於法律的一般特徵,法的基本特徵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確定的東西,是使法成為法並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的深層規定性。

    法律的基本特徵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調整人們的行為、由國家制定、規定權利和義務、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和遵循法定實施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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