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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孔武孔武

    絕對應該負全部責任,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工傷事件。節目組和演員就是一種僱傭關係,演員在工作中發生意外,節目組就應該負全責。

  • 2 # 陳武鵬律師

    高以翔不幸逝世令人悲痛,如果節目組組織安排的活動確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的,或者他們在高以翔倒地以後沒有及時救治的,那麼便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報道,11月27日凌晨,網曝高以翔在錄製《追我吧》時暈倒休克。11時,浙江新聞客戶端發文稱高以翔搶救無效去世。傑星傳播有限公司發聲明證實高以翔去世訊息。12時23分,浙江衛視《追我吧》節目組釋出宣告,稱高以翔奔跑時突然減速倒地,緊急送往醫院搶救,最終宣佈心源性猝死。

    11月27日晚間,浙江衛視就高以翔事件發表宣告,稱:“11月27日傍晚,我們一直等待的高以翔家屬已趕至寧波,節目組正配合高以翔家屬及經濟團隊,按照家屬意願積極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同時宣告中還提到,事發當時,在第一時間即展開救治並緊急將高以翔送往醫院,但仍沒能挽回他的生命。對此後果,感到遺憾和惋惜,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會深刻反思原因,對節目所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更周全地做好節目安全保障工作。

    那麼,如果拋開節目組的擔責宣告,單純從法律上來看,節目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一般來說,高以翔和節目組之間訂立的是一次性地表演合同,從本質上來說屬於承攬合同那一類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定做人原則上是不用承擔承攬人的所受損失的。

    但是,如果節目組組織開展的節目有明顯的危險性的,而高以翔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遭受損害的,那麼節目組就難辭其咎。就算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危險自負”等免責條款,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因為,在法律上“造成人身損害、重大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另外,如果節目組在高以翔到底後沒有及時展開救治的,那麼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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