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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94290319867

    中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這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說,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在誘導簽訂合同的過程中:

    1 、沒有向消費者解讀合同條款,消費者缺乏知情權;

    2、合同本身為霸王條款:工作人員在誘籤合同時,並未對各項條款作出詳細清晰的解釋說明,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合同法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屬於法律對該合同條款做出的效力評價,無效條款自始無效,不因任何行為而有效。

    該合同提供的格式條款限制了會員的合同解除權,該格式合同本身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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