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核銷外經證需要攜帶如下材料到原開具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
(1)、銷售地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經營活動後加蓋公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份);
(2)、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影印件;
(3)、稅單原件及影印件;
(4)、公章(如影印件已蓋,不需要提供)
二、辦理外經證延期
一、根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規定: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登出處理,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證明單的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於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需延長經營期限的,必須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核銷後重新申請。
申請材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外經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核銷外經證需要攜帶如下材料到原開具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
(1)、銷售地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經營活動後加蓋公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份);
(2)、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影印件;
(3)、稅單原件及影印件;
(4)、公章(如影印件已蓋,不需要提供)
二、辦理外經證延期
一、根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規定: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並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結清應納稅款、繳銷未使用發票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的登出處理,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將證明回執聯交納稅人送證明填發地稅務機關,證明單的證明聯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於10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並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需延長經營期限的,必須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核銷後重新申請。
申請材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