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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魯中居士

    這只是一種為抨擊對方某觀點採用的修辭方法而已,不必拘泥於詞藻的誇飾。"以理殺人″的事海了去了,比如:法律以法理判人罪責殺人。法律也講情感因素……

  • 2 # 微光人文

    我認為戴震誤讀了宋儒的學說,並且宋明理學不排斥人的情感。

    戴震的哲學著作當中,提到宋儒的地方都大力的抨擊,而戴震所說的宋儒就是指程顥程頤和朱熹。他抨擊程朱理學“截然分理欲為二”,控訴程朱“絕人之情、滅人之慾”,是在“以理殺人”。

    而在真實的理和事物之間的關係上,戴震認為,宋朝時的儒家是“冥心以求理”,而脫離了事物,脫離了人的情慾,這正是導致理學“滅人情慾”,對人進行精神性殘殺的根本原因,因此這裡有必要先理清戴震所說的“理”和朱熹所說的“理”的內涵。

    戴震認為,“理”是事物存在狀態的“不易之則”,理就是事物背後的規律和必然性。

    而朱熹的“理”含義有兩重,一個是本體含義,一個是規律規則和必然。本體含義上的朱熹的理,是說萬事萬物在產生之前必然有自己的原因、理由和依據,就像是飛機形成之前先有飛機的道理一樣,天地的產生都有它的依據,朱子的“理本體”其實就是說萬事萬物的產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和依據。因此宇宙生成和萬物稟賦的角度,看的理和具體的事物是一體的,不分先後。

    其實在朱熹的學說當中,不主張滅情,也不主張滅欲,而這都是戴震的誤讀,朱子也曾在自己的著作當中嚴厲的批評過,不重視人的倫理情感的傾向。朱子所說的滅“人慾”,滅的是作為貪邪的私慾,而並不是人的正常的倫理情感。

    因此戴震在這一方面來說,是誤讀了朱熹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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