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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yer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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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輝講師
那要看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此是如何規定和定義的。
首先,看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式來制定的。
所謂的民主程式制定,就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經過單位裡全體員工5%以上員工的代表大會,來確定你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沒有召開員工代表大會,那在制定規章制度之後,也可以用員工代表簽名的方式來代替員工代表大會,具體簽名人數也是按全體員工的5%來確定員工代表人數。
第二,規章制度的內容要解決“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
可以在規章制度上規定,犯大錯就是解除勞動關係的懲罰。犯錯可以作為記小過,累積3個或者5個小過,就可以達到開除就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這樣子,小錯也有可能會被解除勞動關係。
規章制度要規定,小錯一定要犯錯的員工確認,例如他在記小過的記錄單上簽字,這就形成了犯小錯的證據。
第三,制定規章制度之後,要對全體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必須留下證據。證據採集的形式可以員工參加培訓後,在培訓記錄單上簽名的形式固定證據。
做到了以上3點,就有可能實現“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也會被解除勞動關係”。
不管是用人單位的管理方,還是員工勞動者方都要注意,如果規章制度有規定,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也有可能會被解除勞動關係的。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達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件,否則想要解除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小錯太多,可以提前告知並加以培訓,如果還不行就說明不適合此崗位,建議調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