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是跳單。
“跳單”是指房屋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委託購房或賣房協議,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資訊,而跳過中介,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由此可見,這種跳單行為,是有可能給中介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的,即中介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務之後,確無法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那麼此時中介公司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而購房者或者賣房者是否要對此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兩個角度來說:
一個是中介公司如果要想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合同當中應當有明確禁止跳單行為的條款。
第二個就是即便沒有相關的條款,中介公司應當能夠舉證證明購房者或者賣房者,確實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所提供的資訊,而私下達成的一種房屋買賣交易。假如購房者或者賣房者利用的購房資訊並不是該中介公司唯一獨有的,也就是說可以從其他公共渠道或者網站上,或者其他中介公司也能獲取到的,那麼該中介公司就不太好追究購房者或者賣房者的相關責任。
所以對於這種跳單行為中介公司最主要的就是要證明其房屋中介資訊的這種唯一和獨家性。另外,如果中介公司想要業主來支付中介費,必須是已經為業主提供了相關的中介服務,只有在提供了服務之後才有權要求業主支付一定的報酬,所以中介公司要想維權必須要有上面的相關證據。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是跳單。
“跳單”是指房屋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委託購房或賣房協議,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資訊,而跳過中介,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由此可見,這種跳單行為,是有可能給中介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的,即中介公司提供一定的服務之後,確無法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那麼此時中介公司應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而購房者或者賣房者是否要對此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兩個角度來說:
一個是中介公司如果要想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合同當中應當有明確禁止跳單行為的條款。
第二個就是即便沒有相關的條款,中介公司應當能夠舉證證明購房者或者賣房者,確實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所提供的資訊,而私下達成的一種房屋買賣交易。假如購房者或者賣房者利用的購房資訊並不是該中介公司唯一獨有的,也就是說可以從其他公共渠道或者網站上,或者其他中介公司也能獲取到的,那麼該中介公司就不太好追究購房者或者賣房者的相關責任。
所以對於這種跳單行為中介公司最主要的就是要證明其房屋中介資訊的這種唯一和獨家性。另外,如果中介公司想要業主來支付中介費,必須是已經為業主提供了相關的中介服務,只有在提供了服務之後才有權要求業主支付一定的報酬,所以中介公司要想維權必須要有上面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