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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怦然心動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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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搬磚碼字er
離婚案件中,有些原告、被告分居已久,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下落是很常見的。
在民事案件立案時,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資訊、住所地及聯絡方式。
這時如果你提供的電話及地址都無法聯絡到被告。在法院向你下達提供被告人具體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的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認定你提供被告資訊不詳,而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你第一次起訴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應該就是這個原因。
建議你應該提交被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已搬離住所地、無法聯絡、下落不明的證明。這樣法院可以依據該證明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傳票等)。公告見報後兩個月視為送達。開庭時,如果被告未到庭,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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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方舟野顧
有一種審判叫做缺席審判,就是說當事人有一方,因為逃避法律的原因,拒不到庭,法院會根據情況,判決你們離婚。
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成功,建議半年之後繼續起訴,如果第二次仍然不行,那就第三次第四次。
法院准許你們離婚的話,會給你一張離婚證明,和離婚證書一樣的法律效力。
沒有離不掉的婚,堅持就是勝利!
先自己找個律師,收集離婚需要的對自己有利的材料。
2法院起訴離婚後,需要對方知道的材料一定要用郵政快遞,並保管好快遞單子。
3到派出所報案找人,留個記錄,做個備案。甭管派出所會不會去找人。
4儘量收集對方不良離婚的證據,比如賭博,婚外戀,家庭暴力,或2年以上不曾回家,未盡到家庭責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