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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健身的北極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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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禪武
十一條 隊委會按選拔辦法提名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入選和退出名單,報中心主任辦公會決定,確定最終名單。
第十二條 國家隊主(總)教練員或領隊(實行領隊負責制)是選拔工作的主要實施者和直接責任人。
第十三條 國家隊選拔辦法是選拔工作的基本依據。如有特殊情況須對已公佈的選拔辦法進行修改和補充的,必須嚴格按照制定選拔辦法的程式進行,且需說明修改原因。
第十四條 國家隊選拔辦法由武術中心以正式檔案形式公佈執行,接受各方監督。
第十六條 武術中心下發的國家隊選拔辦法、國家隊人員組成名單報總局競體司備案。
第十七條 運動員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國比賽前三名或有可能成為本專案最高水平的運動員。
(二)具有強烈的愛國情懷和為祖國爭光的願望,服從國家需要,無條件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綜合和單項性重要武術賽事。
(三)熱愛武術事業,具有良好的體育精神和武德。
(四)嚴格遵守國家及國際組織有關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的要求和規定。
(五)誠信守約,自願接受國家隊的訓練要求與管理。
要成為各省隊的佼佼者。國家隊是代表武術中最高級別的團隊,選手是從全國各省隊中挑選出最好的運動員,集中一起訓練,代表國家參加世界級別的各種賽事,或表演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