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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表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特別防衛的就應提供證明特別防衛的證據材料。鑑於此,這類案件不易簡單地適用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原則。如果司法機關收集到的基本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是故意殺人(或傷害),而未收集到特別防衛的證據,被告人極其辯護人雖然提出特別防衛的辯護理由,但沒有承擔舉證責任的,應認定為特別防衛不能成立。如果僅僅因為司法機關無法收集到證明被告人是特別防衛的證據而作疑案處理,必然使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成立特別防衛,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衛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物件、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物件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而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時,不適用特別防衛。

    3、實施特別防衛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衛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衛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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